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栖商初字第00016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辛波、南京尧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刘银宝、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02500元、复利3120元,并承担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68元,由原告负担1023元,六被告共同负担374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113执15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43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