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栖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113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雅格贸易有限公司、辛波、南京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阎长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68333.32元、复利1036.29元,并承担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38元,由原告负担41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94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时间
2016-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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