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瑞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1471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肖徽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1月3日的利息10万元,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万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二、被告贺树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瑞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贺瑞龙、贺树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