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4刑初89号 |
案号 |
(2021)皖0304执1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葛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星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2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雨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依法追缴被告人葛琳违法所得人民币1063929元、被告人张星晨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雨龙人民币1000元;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