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34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芝兵298000元以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均为年利率6%);4二、驳回原告吴芝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本院(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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