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344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芝兵298000元以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均为年利率6%);4二、驳回原告吴芝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本院(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