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0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阜商初字第0288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道昌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借据约定的月利率11.615‰计算)。二、被告周宏杰、李长旭、刘永春、陈德静、钱明和、黄朝猛、黄建华、周朝铜对上述还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一、二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道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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