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3民初512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勇、葛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8.1%自2014年1月7日计算至2015年1月5日;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8.1%×1.5倍自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拖欠利息,按年利率8.1%×1.5倍,从拖欠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彭勇、葛艳共同所有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鹏程东路北侧南门大街2-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灌房字第g00133028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证号码:灌国用(2012)第17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0元,由被告彭勇、葛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9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