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2378号 |
案号 |
(2020)苏0191执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4333.33元、罚息22388.89元及后续罚息(以1834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计算)。二、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村侯家塘228号金岭温泉山庄17幢114室、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村侯家塘228号金岭温泉山庄17幢517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10-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7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706元,由原告江苏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肖艺负担276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