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4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5544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恢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健支付原告赵春花拆迁安置补偿款545812元(已扣除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300000元)及利息(以54581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施健返还原告赵春花租金91667元。三、驳回原告赵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8元,由原告赵春花负担932元,被告施8健负担9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7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