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刑初520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8)苏108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才宝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顾武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沈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余款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才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余款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