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鑫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5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刑初639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犯杨鑫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百万元;二、被告人杭东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三、被告人谢世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四、被告人杨志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五、被告人顾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清单另附)依法处臵,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上述规则发还集资参与人;扣押在案的银行卡11等物,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