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沐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8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给付原告肖正谦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万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向原告肖正谦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200万元,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以不超过240万元为限)。二、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凤珍、沐小2俊、沐永强、陈旭东、薛玉珍对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凤珍、沐小俊、沐永强、陈旭东、薛玉珍承担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0元,由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凤珍、沐小俊、沐永强、陈旭东、薛玉珍负担,于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