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4********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1647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2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世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93330.28元、透支利息3844.86元、违约金10884.91元;二、被告于世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惠军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536元,由被告于世芳、惠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世芳、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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