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4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刑初120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2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丁学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35年10月20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5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高俊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35年7月6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511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葛文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守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学谦、高俊伟共同向被害人辛杰、李红光、118蔡孝猛、周海笑、王绍阳、王思信、佘开太、李青皜、滕衍芹、刘敏、陈昕阳、钱钢、甘新荣分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2.1万元、1.78万元、28万元、2.094万元、79.3万元、5.68万元、6.85万元、6.58万元、1.7666万元、8.5万元、196.48万元、5.05万元、44.9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刘宇对本判决第二项中向被害人王思信、滕衍芹、钱钢的退赔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对向被害人陈昕阳退赔金额中的66.7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陈凯对向被害人周海笑、李青皜、滕衍芹的退赔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葛文凯对向被害人辛杰、蔡孝猛、周海笑的退赔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孙健对向被害人辛杰、李红光、蔡孝猛的退赔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黄守俊对向被害人辛杰、蔡孝猛的退赔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四、被告人丁学谦、高俊伟为实施“套路贷”犯罪向被害人交付的本金24.5万元,予以没收。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电击棍、手铐、u盘、笔记本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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