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6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13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培邦、马修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128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869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7298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6128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前述利息扣除已付的1322.65元)。二、被告尚振海、尚辉、尚培华、张敏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尚培邦、马修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尚培邦、马修侠、尚振海、尚辉、尚培华、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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