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龙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5301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龙梅、高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4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年利率13.662%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9年11月24日,按年利率20.493%计算;以86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493%计算;以上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4900元)。二、被告季言永、梁化勇、梁龙祥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梁龙梅、高遵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龙梅、高遵平、季言永、梁化勇、梁龙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