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7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4726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史冬仙、唐洪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贺小仙还借款本金118500元。二、驳回原告贺小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原告贺小仙负担6874元,被告史冬仙、唐洪鑫负担29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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