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7********5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729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县恒大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季忠于2021年5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林华借款本息268800元。二、若被告海安县恒大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季忠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刘林华有权以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为标的额,扣减两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实际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刘林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被告海安县恒大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季忠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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