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井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5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1376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霞、鲁井超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54620.57元,已到期利息4448.55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的罚息12810.29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王春霞、鲁井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437.59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王春霞、鲁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王春霞抵押的苏e38e3s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95元,由被告王春霞、鲁井超9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春霞、鲁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