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毅志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1民初5412号 |
案号 |
(2019)皖0321执3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毅志食品有限公司、郭新华偿还原告朱红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8年9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成、邵志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被告安徽省毅志食品有限公司、郭新华、陈成、邵志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059734359F |
登记机关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