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4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754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3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市诚鼎服装厂、邬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886073.4元。二、被告如皋市诚鼎服装厂、邬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41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16772元,由被告如皋市诚鼎服装厂、邬昌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时间
2018-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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