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一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1********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13606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3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文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245262.93元,支付利息125295.96元、罚息10497.19元、复利1938.0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周东、刘一鸣、单妙香、刘予国、南京茂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文兰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文兰追偿,向被告刘文兰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三、如被告刘文兰、周东、刘一鸣、单妙香、刘予国、南京茂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以刘文兰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0310室的不动产与刘文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7-前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8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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