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3月20日尚欠373615.36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0325%计算逾期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按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032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银行承兑垫付款1937325元及利息(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一、二两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何小培、曹燕妮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小培、曹燕妮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何平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不动产[详见苏(2018)海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3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并在抵押登记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203355元,减半收取101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677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何小培、曹燕妮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35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