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3130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2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凯、吕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4月28日,以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6日,以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4月7日至还清为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杨恒东、宋建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颜凯、吕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杨恒东、宋建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凯、吕娟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颜凯、吕娟负担,被告杨恒东、宋建龙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