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551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2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褚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洪军支付借款本金227250元及利息(以227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9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被告褚玲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褚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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