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725民初89号
案号
(2021)冀0725执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义县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70000元;二、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义县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违约金81000元;三、驳回原告尚义县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尚义元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混凝土价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锦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23141054176K
登记机关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宝应县安宜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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