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189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含复利)100107.19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支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6001元。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由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8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苏晓明与黄立敏对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9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969元,由被告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晓明、黄立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