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632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彩风、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凤兰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杜小玉对被告殷彩风、吴国庆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周凤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295元,由被告殷彩风、吴国庆负担,被告杜小玉连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