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建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8472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2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时孝荣5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0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11500元);二、驳回原告时孝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匡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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