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0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2175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1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5%;其中罚息、复利部分自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还清时止,罚息、复利合计的标准为年利率24%)。二、被告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000元。三、被告苏敏、王玉华、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玉萍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王玉萍追偿。四、确认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中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前述被告王玉萍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260万元及自借款260万元发生之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78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44元,由被告王玉萍、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苏敏、王玉华、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