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0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2民初8887号 |
案号 |
(2018)苏0102执2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20999.65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新东华贸易有限公司、王玉华、苏敏、苏意宁、王金明、朱春生、李美红对被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应就被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向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7元,由被告南京汇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东华贸易有限公司、王玉华、苏敏、苏意宁、王金明、朱春生、李美红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九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