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3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1791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2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志刚赔偿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各项经济损失588609.08元,扣除其已给付的43000元,余款545609.08元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汇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如皋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账号:32001647236052507707-18474)。二、驳回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负担2950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1970元(此款原告已给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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