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8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81民初670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4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家港市乐余鸿宇铜门厂、许磊明、郇贝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顾山铜鑫五金店货款70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邵春燕已预交),由张家港市乐余鸿宇铜门厂、许磊明、郇贝贝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邵春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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