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3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1民初805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4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雷、陆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德生借款本金59300元及利息(以593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德生借款本金40700元及利息(以407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德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7%,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张雷已偿还的1400元利息,予以扣除)。四、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德生借款6万元。五、驳回岳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7元,由张雷负担2175元,由张雷、陆婷负担6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