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6********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0刑初587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1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卫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艳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21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尹燚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徐朋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巩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9500元,剩余未缴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苏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22七、被告人杨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宝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敖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二、责令被告人李卫平退出违法所得5677308.39元,责令被告人徐朋飞、苏斌、杨柳、杨宝龙、刘星、敖成英、宋敏退出违法所得122400元;责令被告人徐朋飞、杨宝龙、杨柳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责令被告人徐朋飞、杨柳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对被告人郭艳海、尹燚山、巩宏伟、苏斌、刘星、敖成英、宋敏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5962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对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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