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22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金建芳偿还原告许红梅借款4万元。以上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00元由被告金建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