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与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墙地砖采购合同。二、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98640.5元。三、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己供货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赔偿原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损失32287元。四、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9592元。五、被告姚雷对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75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71元,原告徐州恒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71元,被告淄博冠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