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08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登记在刘宝明名下的,坐落在海安市海安街道海陵村11幢207室(建筑面积为26.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安房权证第01030410703、坐落在海安市海安街道海陵村11幢208室(建筑面积为81.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安房权证第01030410076(该房屋登记名字为刘宝民),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被告刘剑分别享有上述两处房产23%、23%、23%、31%的份额。二、刘宝明(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安支行存单号为苏a04028591、面额为6000元;王建华在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存单号码为02745497、面额为8600元;王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安支行存单号码为023342345、面额为10000元;王建华在中国银行21海安支行存单号码为1702735、面额为2574.73元。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被告刘剑分别享有上述四笔存款截止支取之日本息23%、23%、23%、31%的份额(上述存款单现由刘剑保管)。三、刘宝明工资卡内工资余额归被告刘剑所有。四、被告刘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23%的比例分别向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返还其从银行提取的存款本息164964.5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刘剑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刘宝明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合计225618元,由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被告刘剑平均分割,各享有56404.50元,由刘华、刘华平、刘敏、刘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持本判决书至相关部门领取。六、驳回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9520元,合计32320元,由原告刘华、刘华平、刘敏负担17280元,被告刘剑负担15038元。刘剑承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22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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