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春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7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6714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1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春文赔偿原告王加坠各项损失共计21047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3元,由被告袁春文负担(已由原告王加坠垫付,被告袁春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第6页共8页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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