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7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7226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鑫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6250元和违约金20250元,合计76500元;二、驳回原告丹阳鑫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原告丹阳鑫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丹阳鑫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被告孙健负担17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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