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7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2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恢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7.995%计算至2015年3月14日止;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7.99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对本案中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天鹅湖宾馆、昌旭初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各个抵押权设定债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优先受偿;三、被告昌旭初、唐琳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公告费在涉案《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1249元,由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