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贲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914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恢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贲海平、仲伟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宏梅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被告仲伟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宏梅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4上述义务人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三、驳回原告张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贲海平、仲伟生承担,被告贲海平、仲伟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