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仲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1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刑初字第0374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一、被告单位江苏君鹏农资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东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仲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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