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2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1)皖0602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含罚息)33727.04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雪玲、刘松、朱翠梅、赵怀玉、梁成成对孙小峰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1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7.50元,由孙小峰、丁雪玲、刘松、朱翠梅、赵怀玉、梁成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