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5T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4民初3777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恢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胡乃东与被告蚌埠东升架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315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原告胡乃东与被告江升、马建民在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蚌埠东升架业有限公司、江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乃东钢管199335.4米、扣件137992只,工字钢397米、套管2040只、并支付租金自2019年9月1日至上述租赁材料还清(或赔偿完毕)之日止(租金按钢管0.01元/米·日,扣件0.007元/只·日、工字钢0.11元/根·日、套管0.0065元/只·日计算)。如不能返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赔偿;三、被告蚌埠东升架业有限公司、江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乃东截至2019年8月31日钢管、扣件、顶丝、工字钢、套管租赁费1132019.92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分段计算为:1、租金为12540.35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12540.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4月30日算至2018年5月31日);2、租金为89403.52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89403.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6月1日算至2018年6月30日);3、租金为188423.84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18842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67月1日算至2018年7月31日);4、租金为299301.62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299301.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8月1日算至2018年8月31日);5、租金为311719.99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31171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9月1日算至2018年9月30日);6、租金为422454.44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422454.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0月1日算至2019年10月31日);7、租金为537887.82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537887.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1月1日算至2018年11月30日);8、租金为649772.88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649772.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2月1日算至2018年12月31日);9、租金为765387.44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765387.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1月1日算至2019年1月31日);10、租金为824749.21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824749.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2月1日算至2019年2月28日);1711、租金为612545.06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612545.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3月1日算至2019年3月31日);12、租金为709747.60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70974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4月1日算至2019年4月30日);13、租金为803814.58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803814.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5月1日算至2019年5月31日);14、租金为901367.12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901367.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6月1日算至2019年6月30日);15、租金为944950.56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944950.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7月1日算至2019年7月31日);16、租金为1038485.24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1038485.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1日算至2019年8月31日);17、租金为1132019.92元时产生的违约金(以1132019.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9月1日算至1132019.92元还清时止);四、被告马建民、马进军对自2018年6月1日之后产生的18所有费用及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乃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3元,减半收取124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76.5元,由被告蚌埠东升架业有限公司、江升、马建民、马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江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MA2RAN5T1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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