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4883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台连代偿款6061356.52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葛华、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发祥、石燕、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卫兵、郑华、程凤波各自就47536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部分与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贾台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贾台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10元,减半收取计27155元,由被告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葛华、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发祥、石燕、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卫兵、郑华、程凤波各自均负担其中的4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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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发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14062302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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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6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