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8779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4-公司截止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3141.1元,合计223141.1元,并按年利率17.7%给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547元,由被告戴波负担(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647元予以退回,被告戴波应负担之诉讼费46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342587)。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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