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779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4-公司截止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3141.1元,合计223141.1元,并按年利率17.7%给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547元,由被告戴波负担(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647元予以退回,被告戴波应负担之诉讼费46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342587)。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