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862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1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鑫刚借款15626元并给付利息[计息方式:以15626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鑫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殷强负担110元,余款15元由原告吴鑫刚自负。被告殷强应负担的110元已由原告吴鑫刚垫付,被告殷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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