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商初字第00074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恢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定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按年利率12.62%计算,自201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62%的150%计算至还款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胡华峰、蔡美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华峰、蔡美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定国追偿。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胡定国、胡华峰、蔡美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