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3059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4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露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的利息(本金6万元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本金10万元在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5-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军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苗露、李军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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